实行限量管理!电子烟产品寄递、异地携带有哪些限制?

时间:2023-01-31 23:40:11 | 浏览:755

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23日公开的两则通告明确,对寄递、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等实行限量管理。其中,《关于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》明确,寄递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。通告对寄递具体数量作出规定。具体为

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23日公开的两则通告明确,对寄递、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等实行限量管理。

其中,《关于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》明确,寄递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。

通告对寄递具体数量作出规定。具体为:

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:烟具2个;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(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)6个,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。

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。

寄递烟具、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、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(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)、烟液等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,每人每天限寄一件,不准多件寄递。

截图自国家烟草局网站

此外,通告还提出,对因技术审评、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、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、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(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)、烟液等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,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。

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、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、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(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)、烟液等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,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通告要求,跨境限量寄递参照上述规定执行。

截图自国家烟草局网站

同时公开的《关于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》明确,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。

具体为: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烟具不得超过6个;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不得超过90个,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(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)不得超过90个,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180ml。(完)

来源: 中国新闻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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